财政培训班交流发言(财政培训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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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在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基本信息
实施时间1991年10月28日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时间1991年10月28日
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